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通訊員 翟小功 劉佳
  海南華盈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海南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湯大筠利用擔任國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領導職務便利,2011年6月至2012年10月期間18次索賄受賄114萬財物。
  經海南省人民檢察第一分院提起公訴,2013年12月5日,海南一中院以受賄罪,對湯大筠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多個部門,瞭解到國企高管湯大筠索賄受賄巨額財物的詳情。
   向本公司法律顧問索要32萬元
  湯大筠擔任華盈公司總經理後,經其聯繫,該公司於2010年9月與海南天某律師事務所簽訂合同,聘請該所律師吳澤平擔任華盈公司常年法律顧問,2011年、 2012年續聘。
  在擔任龐龍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後,湯大筠於2011年7月與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簽訂二年期合同,聘請吳澤平擔任龐龍公司常年法律顧問。2010年至2012年期間,華盈公司及其下屬公司還委托吳澤平代理多宗訴訟或非訴訟業務。
  “華盈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累計應支付給我法律服務費用86.7萬元,但現在才支付55.7萬元,還有足足30多萬元未付。不僅如此,2011年12月至2012年6月期間,湯大筠還多次親自開口,以孩子在國外讀書、有事急需用錢為由向我索賄”,吳澤平告訴辦案檢察官。
  2011年12月底,湯大筠在華盈公司其辦公室與吳澤平談完公事後,對吳澤平說其女兒在美國讀書花費很大,還差約20萬元學費未交。吳澤平聽後認為湯大筠是在向其要錢,便於當月31日傍晚在海口市新埠島新世界花園小區門口送給湯大筠人民幣20萬元。
  據吳澤平供述,2012年3月某晚,湯大筠和他等人在海口市白駒大道瓊菜坊飯店吃飯。飯後準備離開時,湯大筠對他說其有事急需用錢,問他身上是否帶錢。其便當場拿出2萬元人民幣送給湯大筠。同年6月12日上午,湯大筠在華盈公司其辦公室與他談完公事後,對他說其最近手頭緊,需要10萬元急用。其聽後認為湯大筠又是在向其要錢,便於當天下午送10萬元到湯大筠的辦公室給湯大筠。
   操控公司事務收受34萬元財物
  湯大筠擔任物業公司董事長後,憑藉物業公司通過萬物鑫公司控股迪希城公司的優勢,癱瘓迪希城公司董事會,直接操控迪希城公司事務,並要求迪希城公司董事長林實誠申請辭職。
  “隨後,湯大筠放出風聲要調整迪希城公司經營班子並裁員,撤換我的職務”, 顏日強供述稱,湯大筠還要求迪希城公司主要工作由他直接向其彙報請示,並要他代華盈公司收購迪希城公司職工間接持有的眾宏博公司和物業公司股份。
  法院查明,為了和湯大筠搞好關係,避免自己的總經理職務被撤換,讓湯大筠不再要求其收購職工股份,自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顏日強多次給湯大筠送去禮金31萬元人民幣和7千元澳大利亞幣以及3萬元的購物卡。
  2011年下半年,顏日強分四次到華盈公司湯大筠的辦公室,送給湯大筠一張面值5萬元人民幣的海口市生生百貨商場購物卡和10萬元現金。2012年上半年,顏日強到華盈公司湯大筠的辦公室送給湯大筠19萬元人民幣和0.7萬元澳大利亞幣。
  利用公開招標機會收受30萬
  2011年6月,迪希城公司股東之一的信達公司向社會公告,擬對迪希商業城一樓鋪面整體租賃權進行公開招標。迪希城公司於是給信達公司發函,希望租給迪希城公司或其推薦的單位,信達公司表示同意,併在招標條件里設置幾個對迪希城公司有利的條件。
  “我想以自己私營的萬佳公司名義參與競標,便找到迪希城公司總經理顏日強,讓迪希城公司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以增加中標概率。顏日強表示自己作不了主,讓我直接找湯大筠。我於是多次找湯大筠說情,請求湯大筠同意迪希城公司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羅文供述稱。
  法院查明,2011年6月,羅文請湯大筠到海口市壹號公館旁一茶藝館喝茶。茶後準備離開時,羅文送給湯大筠一部佳能EOS60D單反相機(價值7450元)。同年7月某日,羅文請湯大筠到海口市南海大道僑泰飯店吃飯。飯後準備離開時,羅文在停車場送給湯大筠10萬元人民幣。9月,羅文請湯大筠到海口市國興大道海南迎賓館喝茶。茶後準備離開時,羅文在停車場送給湯大筠20萬元人民幣。
  羅文稱,之後湯大筠同意以迪希城公司名義為萬佳公司出具推薦函。然而,其拿到推薦函後以其以萬佳公司名義參與競標,但未中標。
   整合鋪面租賃收受17.5萬
  迪希城公司負責整個迪希商業城的物業管理。肖建明為迪希商業城負一樓鋪面的租賃人之一,租賃後將鋪面轉租他人。
  2011年5月,湯大筠到迪希商業城考察,指出負一樓管理混亂,檔次太低,提出要整合負一樓鋪面,統一裝修,重新出租。陪同考察的顏日強將此情況轉告肖建明後,肖建明擔心整合會使其租賃鋪面的投入受到損失。
  肖建明稱,如鋪面被提前收回,他還得賠償承租商戶的損失。顏日強表示整合之事他自己決定不了,要找湯大筠處理。於是其多次找湯大筠說情,請求湯大筠不要對迪希商業城負一樓進行整合。2011年6月至2012年中秋節前,其分五次共送給湯大筠送去17.5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被告人湯大筠受國有公司委派到國有參股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在行使公司領導、管理職權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08.5萬元人民幣、7000元澳大利亞幣、5萬元人民幣購物卡及佳能單反相機1部,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一審判決後,湯大筠表示要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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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企老總受賄55萬獲刑七年
  法制網訊 2013年11月19日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叢秀芬 蘇蘊博 近日,新疆生產建兵團烏魯木齊墾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張家軍受賄罪一案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張家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追繳張家軍受賄贓552768.54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2年8月,被告人張家軍在擔任天築集團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及新疆石河子支線機場建設管理處處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負責企業改製、重點工程總體協調、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等職務的便利,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先後七次收受他人現金、銀行卡,共計人民幣552768.54元。被告人張家軍在辦案機關尚未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主動向辦案機關如實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案發後,被告人張家軍的親屬退繳全部贓款。
  說“法”
  根治國企高管貪腐應多管齊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近年來,國有企業高管貪腐案件頻發的現狀表明,充分暴露了某些國企監管上的缺失和企業幹部任用方面的問題,眾多腐敗窩案引起人們對國有企業領導人權力制約與監督問題的重視與深思。有專家認為,一把手權力過於集中、企業決策成“一言堂”、監督機制不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不完善等是腐敗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強對企業高管的監督和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刻不容緩。
  根治國有企業高管腐敗的病竈,在不影響國有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管理權的前提下,應該多管齊下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構建國企高管權力監督體系。首先,把理念與制度兩個元素統一起來,以權力制約監督理念指引權力制約監督制度的構建、實施及完善。進一步把反腐倡廉的要求融入企業治理中,科學配置權力,強化權力制衡。其次,用職業道德規範和法律規範兩個標準來對國企高管行使權力的活動進行監督。強調國有企業老總具有很高的職業道德意識和極強的法治觀念是非常必要的。然後,從國有企業內部和企業外部兩個層面對國企老總的職務活動實施監督。在加強國資監管和企業經營管理過程中,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範化,強化權力制約。再次,從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的上級(司)和下級(屬)兩個維度考慮對高管們的權力進行監督。最後,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科學可行的國企高管業績考核制度,並通過嚴格實施將考核結果作為高管獎懲及職務任免與進退、升降的重要依據,也能夠達到制約與監督企業高管權力的目的。(邢東偉)  (原標題:海南一國企老總“以權謀私、以業謀私”貪腐近120萬財物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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